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7 04:40:36
案例:徐某到一家工厂打工,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左臂被机器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工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订立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中约定:“徐某为工伤,工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和后续医药费总计4.5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工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工厂按约备齐了补偿款,但徐某随之反悔,认为协议的赔偿数额偏低,遂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协议。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明显要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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