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6 10:45:42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章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章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薪资、离休薪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章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章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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