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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1:37:38
《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章,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第五条规章,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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