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0:14:22
留置到解除的程序如下:(1)审批程序。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无须开委务集体会议,可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如果被调查人是本级管理对象的,应向本级主要领导报告(可口头)。(2)留置决定作出后,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这里是否及时送至,应启动监督程序进行上下级监督,像以往机关部分案件,往往出现刑拘后不及时送至看守所的情况,导致在非办案点非法讯问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应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除提取证据、外出就医等经批准外,不得将被调查人带离留置场所非监控外区域。(3)一般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及所在单位。(6)留置解除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