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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2:23:5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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