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1:53:12
一、项目名称;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二、依据;决定国发[2004]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三、许可条件;(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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