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0:04:48
您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条取下列监察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分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是监察机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采取的一项临时的措施。本项规定的措施带有命令性质,具有约束力。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