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0:04:18
监察留置是指经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留置措施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改变,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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