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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1:07:19
发文单位:国家技监局 文号:国家技监局令第29号 发布日期:1992-1-30 执行日期:1992-1-30 第一条为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建立,明确认证委员会组成、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认证委员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条认证委员会应当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中,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专家不得少于认证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申请报告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一)准备开展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应的国内外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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