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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9 14:26:32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甲与乙于2009年2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由甲出借1万元给乙,借款期限为1个月,乙当场打下欠条一张给甲并交付给甲。由于甲当时没有现金,双方约定由甲于2009年2月2日将1万元款项交给乙。后甲于09年3月2日起诉乙,请求乙履行还款义务。审理过程中,乙承认条子是自己打给甲的,但是甲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后来也没有支付自己任何款项。甲承认当时确实没有给乙1万元现金,但是自己已于09年2月2日从银行取出1万元给乙。双方对此事实均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过审理,形成了两种观点。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以及相关民诉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的理论,将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及时、合理的转换给债务人乙,如果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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