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7 10:57:04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 :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故此,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就可能会被“默认”为是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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