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7 10:12:44
1、发包方逾付款违约,施工方可以获得利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若发包方没有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提出支付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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