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7 15:16:15
法律分析: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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