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7 18:04:40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5、立遗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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