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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8:43:40
甲:公司乙:员工;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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