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8:52:11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或“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金额不实的”情况下才构成虚开专用罪。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