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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8:51:35
法律咨询。您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依法改判。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第二种情况是,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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