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8:30:46
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620 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6.1 元/小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工资待遇;(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一、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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