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8:31:19
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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