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0:52:18
2008年5月21日,原告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芦溪县宣风镇桥头村开往新泉乡,途经万龙山铁路下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2008年5月25日,芦溪县交通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但仍落下了终身残疾,给今后的生活和劳动带来极大不便,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易某认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余元。原告易某起诉被告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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