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2:21:21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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