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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2:27:28
双方协议离婚半年后,前妻刘某要求前夫赵某的住房公积金。诉讼中,赵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1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依法分割赵某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并依法驳回赵某要求分割存款的诉讼请求。刘某与赵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07年12月27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在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该协议未涉及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刘某与赵某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天上午,二人一起到农业银行,赵某从其存折中取出11万元存入刘某的帐户。随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现因刘某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赵某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分割自己于离婚当日存入刘某帐户的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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