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5:59:58
某有限公司股东共计3人,分别为张某、贾某、田某,其中贾某应出资15万元,但资金迄今没有到位。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逐判决贾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张某和田某对贾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一、公司债务的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里隐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公司财产的性。指公司成立后所有的经营收入积累归公司所有,以及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全部投资归公司所有,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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