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5:59:51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三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应当予以支持,却没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的“困难”程度定性不清,而且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应当如何适用,也未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男方婚前为女方购买的金银首饰、物品以及未明确是否为彩礼而给付女方家庭的钱财,如果按照解释的规定,是不能作为彩礼的,但是如果这些财物价值远远高于明确给付的彩礼,如不予返还,又显失公平。即使是明确给付的彩礼,应当如何返还?实践各地把握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标准,确定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的适用情形。二是对彩礼进行重新定性,适度扩大彩礼的范围。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