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6:08:25
法律分析:因好意搭乘事实行为而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好意人与搭乘人均存在过错的,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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