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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5:59:32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的人该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是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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