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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6:21:50
法律分析。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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