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06:52:07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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