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07:00:20
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396名员工在被告。人寿焦作公司投保了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3人投保有华悦团体定期寿险附加险。该附加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00000元,保险期间从2015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30日24时止。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投保单位告知第六项“现在或过去有无被保险人患下列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高血压等)”的询问中,投保人在“是”和“否”处均打有“”,但被告公司并未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填写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2016年1月3日,被保险人丁长海因突发性脑出血死亡。根据丁长海生前的住院记录,显示其生前患有高血压2级疾病。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持争议,予以确认。对此,李法官作了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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