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6 07:58:44
一、新法在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的修改。1、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有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4)删去第一百七十第三款有关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2、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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