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21:43:27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电子专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专用的认证期限为开具后的180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期限开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电子专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开具的电子专用应当在开票时进行认证,认证后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使用;未认证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使用。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用的认证期限为开具后的180天。超过该期限,未认证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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