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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2:09:13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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