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8 19:39:27
普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专用而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专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全国范围内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监制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名称、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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