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1:36:56
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源于法律主体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所有权。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权能同所有权本身的分离已趋萌芽。马克思主义在分析封建土地关系时写道:“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劳动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3]土地的用益物权成为封建社会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由简单商品生产进入发达商品生产形态,所有权权能同所有权的分离有了质的飞跃。换言之,资本的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资本,而资本的经营者并不拥有资所有权。在这一关系中,资本的所有者的追求目的是货币的增殖,即利息或股息,为此他仍需依赖所有权的法律保护而实现其利益;同时,资本的经营者为了地使用和支配企业财产,有效地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成功地实现商品交换,也需要法律对其经营权加以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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