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1:37:59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