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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1:42:40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三个月左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完成,商标局发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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