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5:58:15
王某系A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6月30日16时10分左右,感到身体不适,于是以口头方式请假后离开公司。17时30分左右,王某在工友出租屋中晕倒,经送医院抢救,于次日17时30分左右死亡。医院死亡诊断: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合并呼吸循环衰竭。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认定为视同工伤。该《工伤认定书》被A市中级人民撤销,并责令重作。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1月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厂方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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