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6:16:0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单位裁员,原则上也不能解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解雇孕妇的,其行为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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