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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2:22:45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和偷税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多次犯有前两种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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