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09:56:51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不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就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从现实生活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转营,或者根据市场的重大变化而调整营销策略、产品结构等,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经营项目,并相应的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产生影响。此时的劳动合同变更,往往并不一定采取书面的形式,很多时候会采用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劳动者表示接受并付诸实际履行的方式。对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通常也可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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