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5 10:56:07
尽管这种做法是无奈的选择,在当时也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但是,这一做法容易遭致以下非议:一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尽管1979年刑法允许一定的类推,但上述做法并非具体罪名的适用,因而不属可以类推的范围。如果以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衡量行为人可否适用缓刑,就可能不当缩小了缓刑适用的范围。二是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行为人自身的情况,而是否有人愿意帮教纯属行为人以外的因素。以之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条件,明显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三是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行为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立法条件并且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上基本相同时,只对有愿意帮教者适用缓刑而对无人愿意帮教者剥夺适用缓刑的权利,显然有失平等。四是有违缓刑制度创设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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