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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2:41:08
法律分析: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法律依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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