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4:22:10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140号)的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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