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5:40:35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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