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4:20:26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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