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6:22:14
(一)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这是因为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是以所属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承揽合同,而不是代表其个人。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是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所属的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其个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其对外签订的承揽合同,当然应由其所属的经济组织负责。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代表其所属经济组织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就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动为借口要求变更或解除原承揽合同。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不承认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合同,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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