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5:17:11
律师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一百四十规定,“不准擅自私放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 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 俘虏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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