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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9:32:10
(一)《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民法典》第五十“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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