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9:32:12
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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