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9:31:24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及接受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也有放弃辩护与拒绝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一般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情况下,被告人放弃辩护与拒绝辩护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在强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情况下却有有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对象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对这些特殊主体进行强制指定辩护与提供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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